huizhiba导读: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企业遗失职工人事档案引发的索赔案,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为该职工补办相应的手续,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该职工经济补偿8000元,该职工向法院撤诉,诉讼费由个人承担。
杨毅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的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3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的那家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在近几年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举证不力的问题很多,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在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漏洞。魏先生的档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单位几次转制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郝刚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人才网专家了解: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在本案中,魏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这家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魏先生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这家公司显然有一定的过错。法院的审理也是正确合理的。由于近年来因档案丢失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职工个人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