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zhiba导读:跳槽前员工按约提申请 人走后公司却找理由扣档案近日法院终审判决。
核心提示劳动者办理合法手续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得擅自扣押劳动者的档案。
基本案情
毕某应聘到某科技公司后,将人事档案关系也存放于公司在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
去年8月,毕某提出辞职申请。同年9月,公司人事部主管在毕某提供的申请辞职签署单上签字。两个月后,毕某辞职的预告期满,毕某离职去了新单位。
此后,毕某与原公司联系,提出要把档案从集体户转为个人存档。遭到拒绝后,毕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为此,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庭审中,该公司表示,毕某与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存在,且公司也没有保管毕某的人事档案,故无法协助毕某办理转移手续。
近日,一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毕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由该公司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转为毕某个人存档。
法官析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科技公司人事部为毕某签署的申请辞职签署单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且毕某申请辞职的两个月预告期已届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衢州人才网专家分析:由于毕某的人事档案由科技公司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保存,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科技公司负有为毕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相关义务。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